青岛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已久的合同纠纷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握手言和
青岛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已久的合同纠纷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握手言和。
2023年底,周宁某单位与宁德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某示范区汇报片拍摄合同,约定合同金额为6.8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:周宁某单位认为该公司拍摄内容存在缺陷,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,无法支付全款;而宁德某文化传媒公司则认为其拍摄内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,理应获得全额报酬。双方各执一词,争执不下,纠纷长期未能化解。该公司为此多次前往周宁县综治中心信访,矛盾一度陷入僵局。
面对这一持续已久的合同纠纷,狮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受周宁县综治中心指派后,迅速联合小林调解工作室,组织双方开展调解。
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一方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合同编相关规定,向双方清晰阐释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;另一方面从维权成本、时间精力、商业信誉等多维度为双方算清“账本”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、理性沟通。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协商,双方分歧逐步缩小,最终达成一致意见:双方同意以4.8万元作为合同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,并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。至此,这起历时已久的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,双方握手言和。
本案的成功调解,离不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有力支撑。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同时,第582条规定:“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……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”
本案中,双方对合同履行质量存在争议,属于典型的瑕疵履行纠纷。调解员以此为切入点,引导双方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,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既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,又节省了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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